哈尔滨市卫生学校“校务公开、民主管理”条例
发布时间:2012-3-15 10:06:28 浏览量:2499 【字体:
大 中 小】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障教工在学校的主人翁权利,创设全员参与的管理氛围,完善民主、科学、高效的管理机制,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,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实施“校务公开、民主管理”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三条 “校务公开、民主管理”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“教代会”)。教代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,履行评议监督职能,保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
第四条 学校成立“校务公开、民主管理”工作领导小组,党总支书记为组长、校长、副校长、工会主席为副组长,相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为成员。
第五条 各科室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,负责领导和组织推动“校务公开、民主管理”工作。
第三章“校务公开”内容
第六条 “ 校务公开”的内容包括对内(校内)和校外(学生、家长及社会)两方面。
第七条 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:
1、学校的发展规划、学校工作计划、学校工作安排及整体改革方案;
2、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、修改、废除;
3、学校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,包括上级拨款、社会支教、招生等项收入和办学支出、福利性支出以及招待费支出等情况;
4、学校实验基地、食堂经济指标的确定与完成情况,收入分配制度及实施方案;
5、学校重大基建和教学设备的添置与更换方案;
6、教职工年度考核、职称评定、晋级、评优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及程序;
7、教职工聘任条件、岗位责任、结构工资及奖惩方案;
8、教职工集资购房和采暖、水电、卫生收费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及程序;
9、校长任期目标、领导岗位责任及实施情况;
10、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制度及纪律的规定;
11、学校领导的住房和交通、通迅工具及补贴的规定;
第八条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:
1、学校章程、学校发展规划、重大事项及办学成果;
2、有关办学的制度规定、对社会承诺的项目等;
3、招生任务、招生办法、收费的依据标准及招生结果;
4、办班的日常收费、代收代办项目的依据及收费标准。
5、学生管理制度,三好学生、优秀团干部的评定标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;
6、特困生的扶助措施;
第四章 “校务公开”的形式
第九条 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、教职工大会、党政工联席会、全体党员大会及学生会、家长会等形式公开有关校务内容。
第十条 以公告、通知、墙报、简报、家长信等书面形式或通过资讯媒体公开有关校务内容。
第十一条 以校长信箱、校长热线、校长接待日、学校开放日等其他形式公开有关校务内容。
第十二条 各处室在工作中,可根据校务的具体内容适当选择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有关校务内容。
第五章 “校务公开”的程序
第十三条 学校每项制度,规定的出台,都由校长办公会提出方案,经修改完善,再提交校党总支审查批准,然后组织教代会评议,由校长办公室批准,最后下发各处室贯彻实行。
第十四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,平时应注意倾听教职工的反映,搜集意见和建议,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,要组织教代会讨论分析,形成议案,上报研究解决,在校党总支的审议批准后,由校长办公室采取不同的渠道公开作出答复或说明。
第十五条 凡需公开的校务、层面和时机,应视学校具体情况,由校长提交“校务公开、民主管理”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第十六条 因情况紧急未经集体研究由领导个人决定的特殊事项,过后应将处理情况、结果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,并适时公开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“校务公开、民主管理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说明。
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,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,按上级规定实行。